“失智”老年人變更監護權,法院判了!
發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錦旺律師團隊 日期:2023-07-31
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加深,如何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成了全社會需要共同關注的問題。
1.基本案情
84歲的被監護人孫某某曾患小兒麻痹癥,有肢體殘疾后遺癥,父母、妻子均已過世。2019年,孫某某的房屋因舊房改造被征收,女兒孫某甲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申請對孫某某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并指定自己為監護人,經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鑒定,法院判決宣告孫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孫某甲為其監護人。
后孫某某的侄女孫某乙起訴要求變更監護人。經法院查明,孫某某與孫某乙等曾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約定孫某乙為孫某某的意定監護人、陶某某為監護監督人。
房屋拆遷后,孫某某不再與孫某甲共同生活,孫某某的錢款和證件等均由孫某乙及其父親保存與管理,孫某乙對其進行照顧。審理中,法院多次征詢孫某某意見,其均表示希望孫某乙為自己的監護人。
2.法院裁判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從有利于被監護人孫某某的角度出發,判決變更監護人為孫某乙,希望孫某乙能從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的角度出發,依法行使監護的權利,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切實保護孫某某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維護孫某某的利益外,不得擅自處理孫某某的財產。若孫某乙存在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孫某甲等其他愿意擔任孫某某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亦可申請法院變更監護人。
3.意義
在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相沖突的情況下,變更監護權既要考量意定監護協議的約定,又要考量被監護人的實際生活情況,最大程度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堅持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綜合各方面因素,依法判決變更監護人,切實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孫某甲為取得老父親孫某某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在父親不知情的情況下申請對其進行行為能力鑒定并指定自己為監護人,后孫某某的侄女起訴并出具公證書,要求變更其為孫某某的監護人,法院的依法判決貫徹落實了意定監護制度,妥善處理了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相沖突的問題,切實保障了孫某某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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