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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能要求父母支付上大學的費用嗎?

發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錦旺律師團隊 日期:2023-08-23

成年子女不屬于《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向成年子女支付在校期間的撫養費只是出于親情與道義,不是法定義務。但父母協議離婚,男方同意承擔協議約定的子女上大學的費用,那么成年子女有權要求其支付嗎?

基本案情

 張某與姜某1原系夫妻關系,共同生育姜某2,后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協議中對子女上大學的費用進行了約定:姜某2上大學(無論國內或國外)的費用由男方承擔。姜某2于2022年至美國留學,后姜某1并未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姜某2大學期間的費用,姜某2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某中院二審認為,張某與姜某1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上大學(無論國內或國外)的費用由男方承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的相關規定,且該約定系張某與姜某1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此約定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就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屬法定義務作出的規定,但并不禁止父母對不屬于前述情形的通過約定方式承擔撫養義務。

姜某1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確知曉夫妻財產分割安排的基礎上,仍自愿承擔姜某2在國外上大學的費用,姜某1應當依約承擔給付義務,這不僅符合相應法律規定,也符合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院對姜某2的相應訴求予以支持;對姜某1認為姜某2不再需要撫養,其不應支付上大學費用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對姜某1認為姜某2提起上訴超期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對一審法院相應的錯誤認定,本院予以糾正。

由此可見,父母對不滿足法定條件的成年子女不具有撫養義務,但如果父母達成協議,對成年子女大學期間的生活費、教育費進行了約定,那么該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父母未履行約定的,成年大學生可以向父母一方或雙方主張協議約定的費用。本案中,姜某2已成年,但姜某1在離婚協議中已作出真實意思表示,與妻子張某約定姜某2上大學的費用由自己承擔,約定合法有效,故姜某1應按約支付姜某2大學費用。

供稿丨清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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