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后解除婚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發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錦旺律師團隊 日期:2023-08-24
男女談婚論嫁,都繞不開一個問題——彩禮。結婚該不該給彩禮?給多少?分手后還能不能要回來?
對于彩禮的給付和數額多少,這些都由當事人進行約定,至于彩禮的返還問題,還要結合糾紛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下面就給大家介紹其中一種情況,訂婚后解除婚約,能否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審理法院:山西省大荔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3)陜0523民初1909號
案由:婚約財產糾紛
基本案情
2020年,段某與拜某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22年3月13日舉行訂婚儀式。
段某向拜某某支付彩禮61000元,并給付拜某某金項鏈、金手鏈、金腳鏈各一條、金戒指一枚、金耳釘一對(五金共計26611元)、華為平板電腦一臺、四件套一套及煙、酒禮品。
訂婚后,雙方在相處過程中曾一起同居生活,期間段某的母親楊某某向被告拜某某微信轉賬4000元,段某向拜某某微信轉賬29020元。
后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發生矛盾,段某提出解除婚約,雙方就彩禮返還發生爭議,段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段某與拜某某在一定感情基礎上,基于戀愛關系而締結婚約,在交往過程中,原告段某提出解除婚約,要求被告拜某某退還彩禮,按照民法典解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
1.被告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向原告段某、楊某某返還42000元。
2.被告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日,向原告段某、楊某某返還金手鏈、金腳鏈、金項鏈各一條,金耳釘一對,金戒指一枚(五金共計26611元),華為牌平板電腦一臺、床上用品四件套一套。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如果締結婚姻的目的不能實現,給付財物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該案中,原告段某與被告拜某某雖已按風俗舉辦訂婚儀式,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告段某締結婚姻的目的未達到,故其要求被告拜某某返還彩禮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支持。至于段某在訂婚時所購買的煙、酒、禮品所產生的花費和親友在訂婚儀式上所給的禮金,均系訂婚過程中的贈予行為,不屬彩禮返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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